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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领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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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
发布时间:2018-05-26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95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一、关于纳税人及税率、征收率
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1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一章的相关规定:

(一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纳税人。

(二)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,按照适用税率扣缴。

(三)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,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(含本数)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适用6%的增值税税率,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的征收率。

年应税销售额,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,包括免税销售额。

二、关于征税范围
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中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的规定,生活服务,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。包括文化体育服务、教育医疗服务、旅游娱乐服务、餐饮住宿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。

(一)文化体育服务。

(二)教育医疗服务。

(三)旅游娱乐服务。

(四)餐饮住宿服务。

(五)居民日常服务。

(六)其他生活服务。